截至2020年6月底,我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数量达到220余万家,在实现农业现代化、助推农业高质量发展、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。但不能回避的是一些农民合作社在组织农民走向共同富裕方面,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。
发展农民合作社,从来不只是经济问题,一直是政治问题。合作社除了经济职能,还有政治、文化以及社会发展职能。在革命战争年代,我们党在根据地通过农民合作社,反抗地主阶级的剥削和压迫、教育农民;在社会主义建设阶段,通过农民合作社实现社会主义改造。进入新发展阶段,我们党把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摆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,通过农民合作社把农民组织起来,实现共同富裕,是广大农民的共同期盼。
总结农民合作社几十年的经验和教训,我们现在可以得出结论: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。
全国各地对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的探索已经开展多年。十年前,我们在河南和湖北等地对此进行过调研,大家对发挥党组织在发展合作社的重要作用认识是统一的,但确实有不少同志对党支部领办合作社,既有能否办好的担心,也有是否在走回头路的顾虑。
2017年4月,山东省烟台市在11个村试点实行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时,部分基层干部群众也担心这是否符合农村改革发展的方向。但烟台市坚定认为,集体化道路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,家庭承包责任制可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。党支部领办合作社,既可以发挥党支部组织群众抱团发展的作用,而合作社又是股权清晰的,实行按劳分配、按股分配,也能够调动大家积极性。在这种认识增的基础上,到2020年底,烟台全市已经有3045个党支部领办合作社。
烟台开展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工作,最核心的一条经验就是:抓党建就是抓发展,讲政治和抓发展能够实现高度统一。烟台三年多的实践让我们认识到:党组织的政治优势是可以转化为经济优势的,只要不断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凝聚人心、服务群众、推动发展、促进和谐的能力,就能最大限度地动员、组织广大农民共同来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。
《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》中提出,“把革命老区建设得更好,让革命老区人民过上更好生活,逐步实现共同富裕”要实现这个目标,农村基层党组织必须承担组织老区群众的责任,确保合作社姓“公”不姓“私”,真正为广大老区群众利益服务,真正走向共同富裕道路。
转载自《中国老区建设》第五期